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地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地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行政公署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地区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地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行政公署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相关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建设和管理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新疆塔城市六和大厦地区环保、司法综合办公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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